為實現福建省委、省政府確定的10年2000億元水利投資目標,福建省政府于2012年3月出臺《關于加快推進重大水利項目建設十項措施》,進一步簡化項目審批手續,優化設計流程,強化業主責任,發揮水利投融資平臺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社會投入,爭取國家支持,加快推進水庫工程、引調水工程、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綜合治理工程等四大類省重大水利項目建設。
福建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重大水利項目建設十項措施具體包括:
一、簡化項目審批手續。流域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流域綜合規劃及規劃環評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各設區市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小型水庫審批權限下放至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局。列入《全國“十二五”中型水庫建設規劃》,以防洪、灌溉、供水為主,兼有發電的水庫項目,授權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廳審批。列入全省水利相關規劃并屬于省內審批的項目,視同項目立項,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將水工程流域綜合規劃同意書和防洪規劃同意書合并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除新建水庫需審查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移民安置規劃外,其他工程只審查移民安置規劃。
二、優化設計流程。項目可研報告報批前,經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核準后,可將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兩個階段的勘測、設計一并進行招標。
三、強化業主責任。每個重大水利項目必須組建項目籌建處和項目公司,組成專門工作班子,具體負責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制定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籌措項目建設資金。項目所在地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前期工作,并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國開行福建分行、農發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信貸額度上,對重大水利項目予以傾斜支持,簡化貸款手續。對符合規定的水利建設項目貸款,省級貼息3~5%,貼息年限5~8年。優先支持具備條件的水利企業通過股票上市、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五、發揮水利投融資平臺作用。2012年至2020年,每年度從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注入不少于3億元作為省水利投資集團資本金。從今年起至“十二五”末,每年再增加1億元作為省水利投資集團資本金,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各承擔三分之一;省水利投資集團投資的重大項目,中央補助資金由該公司和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按股權比例分配作為各自資本金;賦予集團對蓄水、調水、引水、供水、水能等資源性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開發經營權,等等。鼓勵市、縣(區)組建同級水利投融資平臺,賦予相應支持政策。
六、鼓勵社會投入。社會資金投資興建的水利項目,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投資興建公益性水利項目,有新增建設用地的,投資者可分享新增用地收益,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開發權。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影響水庫功能前提下,允許利用新建水庫周邊土地開發旅游風景區和其他建設項目。投資以社會效益為主的蓄、引、調水項目,政府實行供水量兜底保護。社會資金投資水利重大骨干項目前期工作、成果經驗收完整合格的,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該項目總承包單位或代建單位資格,也可按照約定有償轉讓。鼓勵以BT、BOT和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方式進行工程建設管理。
七、爭取國家支持。“五江一溪”防洪工程、海堤強化加固工程、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爭取國家按50%、40%、33%的比例分別給予補助;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爭取國家按蘇區縣80%、老區縣60%、東部地區30%的比例分別給予補助。有防洪、供水、灌溉效益的大型水庫,爭取國家給予一定補助,等等。
八、加大投資力度。省級通過省水利投資集團加大對中型水庫、“五江一溪”外防洪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項目的投資,省水利投資集團的投資作為集團對該項目的股份。其中,中型水庫分四檔,按項目總投資公益性部分的40%、35%、30%、25%投資;“五江一溪”外的防洪工程,按項目總投資的20%投資;一般地區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按項目總投資的20%投資。
九、確保和諧征遷。重大水利項目的水利用地指標和林地指標由省里統籌,予以優先保證。各地要全面推廣和諧征遷工作法,結合“造福工程”、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安置房,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妥善安置庫區移民,實現“舊房變新房,有新房有新區”,變安置為安居。
十、建立考核機制。按照打好五大戰役的要求,實行通報、考核和問責制度。對工作完成居前3名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末位實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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